2025年4月16日 星期三

什麼是「不法之平等」,簡單說

生活中常見如闖紅燈、紅燈違規右轉、沒戴安全帽、紅線停車、違章建築、任意張貼廣告、 垃圾亂丟等,不只是法律上的違規,甚至在學校被風紀股長記不遵守班規,或者,小朋友在家吵鬧被爸爸處罰等,都可以適用。

 

在路上,總有機會看到違規停車、紅燈違規右轉或闖紅燈,被警察攔停下來,立刻開罰單的情形。

當我們被開罰單的時候,是否可以向警察主張:

 


 

《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392號》判例要旨

憲法第七條規定的「平等原則」係指合法之平等,不包含違法之平等。法律雖有保障「平等原則」,但並沒有因此賦予人民得主張「不法之平等」之權利。

 

「不法之平等」為法之所不許,白話文意思就是:

遵守法規是每一國民之責任,如果民眾本身已違法在先,就不得主張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,認為自己也可以不遵守規定的理由,雖然別人違規僥倖逃過處罰,但是自己違規是事實,所以沒有權利可以要求對自己免罰。

本身已違法本身已違法本身已違法】,重要的事說三遍。

 

參考來源:

違停買「50嵐」挨罰,車主不服興訟「別人也違規」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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